主條目:Xeer
索馬利亞的法律結構分為三個系統:民法,宗教法,和傳統習慣法。
民法
編輯
在索馬利亞正規司法系統隨莫哈梅·西亞德·巴雷政權倒台而崩潰之後,它已得到重建,並由諸如邦特蘭和索馬利蘭等自治大區的地區政府實施。對於索馬利亞過渡聯邦政府(TFG),一個新的司法結構已經由各種國際協商而得以構建。
儘管有著顯著的政治差異,所有這些政權有著類似的司法結構,其中多半以此前的索馬利亞政府司法系統為基礎,其相似性包括:[41]
一個確認伊斯蘭教法優先地位的憲章,儘管在實踐中教法僅主要應用於諸如婚姻、繼承和民事爭端。
上述憲章並保障按普世標準尊重所有法律主體人權,並保證由一個司法委員會來確保司法獨立。
一個包括最高法院、上訴法院和按地區設立的初審法院的三級司法系統。
推翻巴雷政權的政變發生之前生效的文人政府的法律,直至被修改之前依然有效。
伊斯蘭教法
編輯
傳統上,伊斯蘭教法在索馬利亞社會扮演著重要角色。理論上,在每部索馬利亞憲法中,它都是全部國家立法的基礎,但實際上,它僅應用於涉及諸如婚姻、繼承和家庭事務的普通民事案件,這一情況在內戰開始之後有所改變,在那之後一些新的教法法庭開始湧現於貫穿全國的許多城市和城鎮。[41]
這些新教法法庭提供三項職能:
對刑事和民事案件作出裁決;
組織民兵抓捕罪犯;
監禁被定罪者。
這些教法法庭,雖然作為一個集合結構簡單,但各自卻表現出一種傳統的層次結構,包括主席、副主席和四位法官。一個向法院匯報的警察機構負責執行法官們的裁決,但同時也協助平息社區爭端和抓捕嫌犯。另外,法庭還管理著關押罪犯的拘留中心。一個獨立的財政委員會被賦予徵收和管理稅收的任務,這些稅負由地方權力分配給地區內商人。[41]
2009年3月,新建立的索馬利亞聯合政府宣布將把教法作為國家正式司法系統加以實施。[42]
索馬利亞判官政治
編輯
數世紀來,索馬利人實踐著一種被稱為「索馬利亞判官政治」的習慣法,判官政治(Xeer)是一種多中心法律系統,其中不存在一個壟斷代理機構來決定法律應該是什麼或法律應如何被闡釋。
Xeer法系據信是約於7世紀產生於非洲之角的獨特產物,沒有證據顯示它是在別處發展起來,或曾受外來司法系統重大影響,索馬利語中的法律術語中缺乏外來詞彙這一事實,也印證了Xeer是真正的本土產物。[43]
Xeer法系並已在各種法律職能上出現了確切的專業化分工,你能從中識別出法官(odayal)、法理家(xeer boggeyaal)、偵探(guurtiyaal)、律師(garxajiyaal)、證人(murkhaatiyal)和警官(waranle)。[44]
Xeer由少量不可改變的基礎原則所限定,類似於國際法中的斷然規範(jus cogens):[41]
為誹謗、偷竊、身體傷害、強姦和致死支付賠償金(Diyya),對親屬的這些行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確保氏族間良好關係,包括公正對待婦女、通過和平使者善意協商、善待受保護成員(如孩子、婦女、虔信者、詩人、客人等)。
家庭義務,諸如應付的嫁妝、對私奔的制裁等。
涉及牧地、水源和其它自然資源管理的規則。
為已婚女眷和新婚夫婦提供資助。
向窮人捐贈牲口和其它財產。